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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9-09-20 16:53
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差异,消费者如何维权
商品房的价格由单价和房屋面积组成,因此房屋面积成了影响房价的重要因素,房屋面积的计算通常有两种方式即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和按照套内建筑面或按套计价,当房屋面积与实际不符时购房者往往会十分懊恼且束手无策,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关于房屋面积的争议、纠纷越来越多。当出现此类纠纷时往往会伴随着补缴或退还房款,有些业主选择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那么法律对于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房屋面积补差价公式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网络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合肥市商品房平均单价已达14814元/㎡,每平方米的误差对购房者都是数以万元的损失,因此购房者应牢记误差处理方法,尽量把误差处理约定在合同中。
大家在具体法律适用及解读方面如有疑问,欢迎大家向贾文远律师(合肥)进行房屋面积差异方面的咨询,免费咨询热线:18326658283(微信同号)。